袁明 张忠民 | 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需求与法典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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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生态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原文刊登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23年第三期第92至第102页
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需求与法典化表达
摘要
Abstract
绿色低碳发展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话语表达,具有深厚时代意蕴和鲜明价值导向,内部制度优势和外因发展诉求的相互结合是该政策话语转化为法治话语的基础。通过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实践逻辑进行阐释,明确环境法需要提供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标准、以系统性构造为制度指引的法治保障。鉴于既有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的体系不足,具有体系化效益的环境法典为之提供了宝贵契机,也为中国环境法增补知识话语、扩大规范范围与革新法律功能起到支撑作用。环境法典应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在明确基本范畴的基础上,围绕内部构造与外部协调展开编纂:编内要遵循涉碳控制调整的规范范围、经济闭环与新兴制度关照的体系逻辑,以及法律要素实质分析的立法技术;编外需要与其他法律规范有效协调,形成逻辑自足、独立自洽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
关键词
Key words
绿色低碳发展;法治意蕴;环境法典;基础范畴;体系逻辑
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引导当代中国发展形态的新兴概念,产生于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符合时代诉求、内蕴价值秩序的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塑造、促进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演进和“双碳”目标的实践展开,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低碳发展理应担当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源泉。随着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正式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环境法典编纂如何认真吸纳绿色低碳发展的政治价值,如何通过规范构造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的实践逻辑、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已成为当前的重要议题。
为实现上述目标,首要前提是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意蕴,这正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目前,学界对此问题集中于对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讨论,分别对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正当性、编纂逻辑、制度落实等进行探讨,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话语如何转化为法治话语、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意蕴如何与环境法典编纂紧密结合的专门性分析尚不多见。故而成就本文的关键就在于:绿色低碳发展置于法律视域下的定性与法治需求为何?环境法典中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必要性与建构方向为何?这些问题实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对此进行诠释性和建构性分析:诠释性在于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意蕴进行整全性理解与逻辑性整合,建构性则是在诠释性基础上为当前环境法典的编纂研究提供一定的思考。
一、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意蕴
绿色低碳发展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话语表达,表征着具有时代特征和鲜明价值导向的可持续发展诉求,内部制度优势和外因发展诉求相结合是该政策话语转化为法治话语的基础。
(一)政策话语回溯:文本启示与时代诉求
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话语可以理解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中国话语表达,通过对习近平总书记公开发表的讲话文本与中央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系统阐述,旨在为大家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参与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提供帮助。本文以“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关键词进行文本检索,为保证文本的代表性以及避免文本重复而进行人工复查,共获取27份文本: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词在“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数据库”的“会议、讲话”中精确检索(检索时间为2022年05月27日)到37条,经人工筛选与其他数据来源补充,共整理17份分析文本(表1);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与“国务院政策文件库”进行检索(检索时间为2022年05月27日)与筛选,共获得10份中央政策文件(表2)。
从演变脉络来看,根据语词搭配方式与出现频率,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和提升三个阶段(表3)。在形成阶段,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是随着“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理念、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形式展开的。“绿色低碳发展”语词形式直接出现的频率相对较少,多是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文本中直接或间接反映出绿色低碳发展的话语意蕴。在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大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战略定位更加突显,政策话语多以“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的语词形式出现,且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此种演进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绿色低碳发展认识的不断深化。在提升阶段,政策话语主要以“绿色低碳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语词形式多次出现,并且出台了多个中央政策性文件,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定位与实施路径进行更为具体的阐述。这表明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的正式确立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价值目标与承载内容愈发周延具体,已经从承担价值宣示功能的政治“信号”具化为人民美好生活之“纲”。
从时代诉求看,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直接回应了经济体系绿色低碳转型的时代需要,也是实质性回应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时代命题。首先,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将时代需要的制度设置问题与发展路线的价值选择问题进行相对剥离,立足于现实国情与未来发展的价值纽带,明确经济体系的绿色低碳转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路径。这是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首先直接回应的时代命题。其次,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对经济体系绿色低碳转型的时代回应,实质上是在回应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时代诉求,力求通过更大程度的自我规制来保障“双碳”目标的有效实现。在制度逻辑上,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对标人的美好生活需要,而经济体系绿色低碳转型与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逻辑关联明确了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的时代回应;在公共理性上,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内蕴着对环境权与民生权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经济领域的具体化,表征着经济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就是在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从人民群众的“绿色参与”到“绿色自觉”的根本转变;在生产基础上,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所关注的经济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实质追求的是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都要发展绿色生产力,而绿色生产力的发展也是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实质目标。
(二)政策话语转化:实践逻辑与法治要义
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的实践逻辑与法治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集中反映了话语自身蕴含的互动性以及价值秩序,塑造了理解绿色低碳发展法治意蕴的基本逻辑。从话语本质看,绿色和低碳拥有同样的价值趋向与发展观念:绿色是指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是资源环境瓶颈约束下经济发展的追求形态,是低碳发展的最终目标;低碳是指减少碳排放、增加碳吸收,是基于绿色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提出的经济发展理念。同时,经济发展结构中绿色发展与低碳发展的结合,需要“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机制作为支撑,否则就无法形成资源节约与能源高效利用的可持续经济发展形态。这可能也是在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话语中经常出现“绿色循环低碳”等类似话语结构的原因。因此,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形成的资源利用的科学发展体系,绿色低碳发展是三者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一种回应“双碳”目标的发展理念,是一种依托能源结构优化与生产消费模式升级来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法论,其基本目标便是通过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形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协同促进的可持续经济发展体系。与此对应,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意蕴至少具有以下三重要义。
第一,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构造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评价标准。以目的作为绿色低碳发展法治构造的评价标准,可以将实质正义纳入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的思考范式与构造形式中。鉴于绿色低碳发展被视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路径,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构造也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作为评价标准,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目标演绎为法律中的实然价值与结果价值,以此对绿色低碳发展所涉的法律法规进行价值评价、构造审视与重新建构,最终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立法的体系化。可持续发展作为绿色低碳发展法律构造的评价标准,可具化为三方面:首先是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应当围绕经济发展方式的清洁化、资源化与低碳化改良展开制度设计,重点对能耗控制和利用效率提升展开机制设计;其次是公平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应当对城乡生产、流通、消费的协同机制进行规则设计,重点对农村地区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最后是协调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需要以具体制度来促进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的绿色化,构建清洁、循环的经济发展体系。
第二,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保障应当通过环境法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作为一种依托能源结构优化与生产消费模式升级来实现低碳目的的发展理念,所涉法律的制度内容足以表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关系具备环境法律关系的属性,属于环境法家族。除具备环境法家族共性之外,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个性突出地表现为客体的“悖论”属性。人类社会发展历经400余年的煤炭史与近200年的石油史,碳已经融入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当中,因碳盛亦因碳衰,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也因此悖论而形成。这决定了绿色低碳发展所涉的法律生成是基于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进行控制的科学机理,同时面向经济主体的多层次需求,这种独特的法律关系调整规范必然蕴含着不同于一般环境法的特殊法理。环境法的发展应然地落脚于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法理探讨与价值关注,重点围绕经济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作用,对资源能源利用与经济可持续的协调发展进行整体性与类型化的法律构造,这也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应然要求。
第三,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构造应当遵循系统性的构建理路。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绿色、循环和低碳相辅相成、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一种回应“双碳”目标的发展理念,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需要贯穿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经济闭环中,这决定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保障是需要建立与经济闭环相契合的系统性法律机制。首先,在观念上,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构造需要以系统性为指引:在内部表现为聚焦于经济体系绿色低碳转型,着眼于对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经济客体等经济运行诸要素的统筹把握;外部表现为对经济与社会、生态的协同考量,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明确生态边界。其次,在调整范围上,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构造需要强调多元主义:在规范逻辑上,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不以单个环境要素为基础展开,而是依照“生产(源头)—流通(过程)—消费(结果)”的经济系统进行法律构造,依托法律规则将“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的义务嵌入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运输机制整改、消费行为引导中,保障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价值要求与制度实践的内在统一;在规范视角上,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视野需要从地域转向全球,积极关注气候变化等国际性问题,通过价值宣示功能的法律制度来表明我国积极加入并促进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决心,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与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契合。
二、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的法典化需求
承前所述,绿色低碳发展需要环境法提供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标准、以系统性为构造指引的法治保障。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简称《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在绿色低碳发展法治进程中有所贡献,但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体系不足和立法缺失,亟待建构更加完善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
(一)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的体系不足与立法需求
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构造是一个独立自洽、领域繁多的规范形成过程,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我国环境法应从生态环境整体治理出发,既要对承担“绿色保值”功能的污染控制型与自然生态保护型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建设,也要对具有“绿色增值”功能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构造。然而从体系化的角度看,既有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依然有提升的空间:其一,既有环境法律体系及其制度构造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要义不相适应,主要法律还拘泥于以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为理念的第一代与第二代环境法中,未结合时代需求将制度内容进一步演进,许多单行法都未将低碳控制纳入其规范范围;其二,绿色低碳发展所涉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能源优化等规范内容散见于《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法律中,而这些法律的相关内容和侧重方向又各有不同,且大多集中于特定规范领域而缺乏对经济要素关联及系统管控的关注,直接或间接管控内容的“叠床架屋”以及分散化、碎片化的规范分配导致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合力不足,降低法律实施效益的同时徒增社会治理成本;其三,既有与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法律操作性不强,决定了其质量有待提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简称《电力法》)为例,现行《电力法》尽管明确了环境保护原则,但未明确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激励的具体制度措施,导致可操作性不足。因此,通过法律体系化来对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进行革新就成为其内在需求。
(二)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法典模式的体系化效益
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的生命力存在于环境执法、司法、守法的循环系统中,而一个规范完备、逻辑自洽、体系融贯的法律体系能够极大地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减少法律适用的冲突,具有“统一法律规则”体系化功能的环境法典无疑是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最优选择。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国家发展工作重要指针的规范性存在,是由绿色低碳发展内在法治属性的治理诉求与外在事实属性的复杂特性所决定的,因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建构既要遵循法律的安定性要求,又要因应法治实践的规律性要求,促使法律呈现理性体系化的结构原理。这决定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执法实现需要周延得当的依据规范,司法保障需要统一的裁判规则,守法行动需要实践性的信仰形式,而外有政治象征意义、内有独立规范系统的环境法典为此提供了可能。通过体系化的立法技术形成体系效益是法典编纂的实质目标,因此,“编”“纂”结合的立法技术会一直贯穿在环境法典编纂的过程之中。在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的法典化中,“编”就是要充分挖掘《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经验与实施经验,总结绿色低碳发展中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措施;“纂”就是要根据绿色低碳发展的实际需要“查漏补缺”,对尚存的法律空白的制度领域进行填补并作出相应规定。“编”“纂”结合的立法技术可以帮助环境法典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内容进行重新定位和系统整合,合并、统一重复或交叉的规定,吸纳亟须规范化、长效化的新兴制度,使得各项制度在符合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体系性安排的基础上有序建立,以此保障行政主体与司法主体在适用法律时以立法规范作为政治决定的权威依据与正当理由。
(三)环境法典中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的功能定位
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应当是环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环境法增补知识话语、扩大规范范围与革新法律功能起到支撑作用。
1.增补中国环境法的话语谱系
构建中国环境法的话语谱系是极具创新性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更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治理要求。绿色低碳发展在中国环境法学研究中产生、长存并持续至今,原因在于其可以回答环境法学研究在何种层次上揭示何种问题以及满足的实际需要,体现出一种基于本土国情的科学预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在环境法典编纂中的体系性呈现,是一个不断总结法治经验、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规范形成过程,可以促进政策话语向法治话语的进一步转化,反映“双碳”目标下中国环境法发展阶段的“时代的理论思维”,揭示出“双碳”目标所涵盖的能源开发利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和管理等相关的法律关系和社会活动,其无疑增补了中国环境法的主题关系、概念谱系与术语知识系统,这也是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对于环境法典的重要意义。
2.保障环境法典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全面承载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于整体主义,遵循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以实践理性挖掘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人类与自然、个体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辩证统一,决定了环境法治在调整范围上需要注重整体关联的利益结构,在调整方式上注重经济活动向绿色化转变的方向设定。而这正是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在环境法典中的重要功能。环境法典中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代表着环境法的规范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调整第一代与第二代环境法中具有抑负性特征的污染控制法律关系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而是聚焦于可持续发展经济面向的子系统,旨在通过法治手段实现经济制度运行的绿色化与低碳化。通过绿色低碳法律体系化、保障机制常态化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结构合理化,可以在“绿色增益”领域更加公平地分配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经济与生态资源,表征着在环境法“精致化”发展进程中,增益性的环境法律规范逐渐具备独立性和自足性,使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环境法各个领域的制度落实获得更为丰富的规则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的入典路径:以“绿色低碳发展编”为核心
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入典应当通过适当路径合理确定体系化的呈现形式。由于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聚焦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面向,通过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经济客体等经济制度运行要素的绿色化与低碳化实现减碳乃至零碳。这与污染控制和自然生态保护的法律并不相同。同时,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亦是满足时代需求,实现“双碳”国家目标与政策话语的科学转化,具有独立自洽的秩序价值。为此,环境法典应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通过法律体系的形成来判别经济体中产业、企业与个人的行为是否满足绿色低碳的样态,为经济体系绿色低碳转型的现象或状态赋予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判断性功能决定了“绿色低碳发展编”需要在明确基本范畴的前提下,对内部构造与外部协调两个层面展开编纂:编内明确遵循的体系逻辑与规范范围,形成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逻辑关联与制度演绎;编外要与其他法律规范有效衔接,满足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独立自洽的要求。
(一)“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基础范畴
1.编名厘清:绿色低碳发展概念之选择
将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编直接命名为“绿色低碳发展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考虑。其一,在法律概念的生成层面,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话语出自习近平总书记公开发表的讲话文本与党和国家发布的中央政策性文件,绿色低碳发展的名称选择可谓是最权威与最优化的表达。其二,在法律概念的要件层面,绿色低碳发展满足法律概念“实质性评价观点”与“形式性概念范畴”的形成要件,“绿色”作为对经济发展进行指引并形成法律概念的实质观点,彰显了生态优先的价值理念与以人为本的整体底色;“低碳”作为绿色发展的类型化,进一步形成了法律概念的形式范畴,突显了绿色低碳发展中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法律事实。其三,在法律概念的内容层面,绿色低碳发展相较于其他概念而言,是一个针对“双碳”目标而提出的新兴概念,其承载内容愈发周全具体(表4),在内部,有着“价值+机制”的制度内蕴与“环境+能源+资源”的基本面向,通过对碳的直接与间接控制,勾连起环境保护与能源节约的价值秩序;在外部,孕育着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与规范内容的选择方向,明确了经济发展模式的低碳转型,低耗能、低排放的规范范围更加明确、周延。因此,以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编名具有事理和法理上的双重正当性。
2.规范范围:涉碳利用活动的控制调整
如前所述,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以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面向为指引,聚焦社会经济活动中能源开发利用的高效化与低碳化,以循环发展机制与低碳发展机制的权利义务配置为具体构造。因此,以碳为作用对象所构建的控制机制及其背后对碳的控制利用活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基本上可以确定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规范范围。从作用对象看,作为非污染物的“碳”与污染控制类法律的作用对象(污染物)可以相互区分,作为自然资源经济面向的“碳汇”又可以与自然生态保护法律的作用对象(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进行界分,故此,涉碳利用活动控制调整的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与自洽性可以框定“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外边界。从逻辑主线看,“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以碳承载形式的前端(资源-碳产生之前)、中端(能源-碳产生之时)、后端(气候变化-碳产生之后)的控制为逻辑主线,优化“生产—流通—消费”的基本流程,既要从结构上优化碳承载形式的各要素、各环节之间的立法协调问题,又要在内容上形成清洁化、低碳化与资源化的法律控制机制。
在涉碳利用活动控制调整的规范内容上,“碳源”优化、“碳流”控制与“碳汇”强化应当作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核心内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居高不下的原因,既在于能源供应结构和生产生活结构的不合理,也在于对健康良好的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重视不足。要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对“碳源”优化、“碳流”控制与“碳汇”强化进行全面规范。在“碳源”优化上,“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坚持结构思维,基于我国自然资源的赋存状况,通过构造传统化石能源开采的适度控制制度规范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开发的鼓励支持制度规范,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调整的法律制度;在“碳流”控制上,“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坚持控制思维,围绕经济产品的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回收环节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义务嵌入的规范构造,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的使用量与提升能源资源的使用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强度与排放总量;在“碳汇”强化上,“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通过法律规则明确森林、土壤、海洋、草原、湿地等各类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建构碳汇能力保护、碳汇市场交易、碳汇金融等领域的制度规则,以此增强生态环境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吸收和固定能力,强化生态系统碳汇的绿色增值功能,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结构性支撑。
(二)“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部构造
1.体系逻辑:经济闭环与新兴制度关照
前述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构造应当遵循系统性构建理路的法治要求,在篇章结构上,“绿色低碳发展编”须以“先总后分再总、先国内后国际、先既定后未定”为编纂思路,以“清洁生产(前端)—绿色流通(中端)—绿色消费(后端)”的经济闭环为形成逻辑,对既有法律制度内容进行取舍;同时,“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规制方向与时代特性也决定了其需要保持法律体系的适度开放性与发展性,根据政策启示与时代要求关照到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合作等社会重要问题。据此,“绿色低碳发展编”可形成“一般规定、清洁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绿色能源、气候变化应对、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合作、行政法律责任”共八章的篇章体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可将绿色低碳发展的概念定义、国家义务、战略规划、核心制度和相应监管体制机制作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统筹规范;第二章清洁生产、第三章绿色流通、第四章绿色消费、第五章绿色能源从“资源化—再利用—减量化”的制度逻辑形成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经济闭环,其中必然会涉及政策与法律、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激励性规范与约束性规范的结合;第六章气候变化应对,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时代关照,从适应与减缓两条路径形成气候变化应对的制度框架;第七章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合作,从总体指引、贸易畅通、资金融通、设施联通和能力相通的建构路径实现气候变化应对国际法上国家义务的国内转化;第八章行政法律责任,则是救济措施与责任承担的独立表达,是各项绿色低碳发展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在形式上形成了“兜底”与“补强”的样态。
在相应条文的内容设计上,“绿色低碳发展编”应遵循本质性、稳定性的法典化要求,根据“主体—客体—内容”的编纂思路,依照内容间隔性与形式体系性的规范标准,将《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中较为成熟的规范作为提取范围,并在该提取范围中把可操作性强、关联性高的法律规范作为提取对象,提取基础性、一般性与稳定性的法律规范,暂不提取还处于发展中的或立法经验暂不成熟的以及难以涵盖或替代的内容。同时,“绿色低碳发展编”还应遵循开放性、发展性原则,根据政策启示与时代要求来构造法律条文,采纳“相对中观+领域类型”的编纂视角,注重政府对社会主体引导、服务、推动、扶持的倡导性规范表达,写入新兴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绿色低碳消费、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建设与保障、节能审查、绿色金融、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碳汇能力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信用评价等新型制度,发挥“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促进性、推动性功能。
2.立法技术:实质面向的法律要素分析
在厘清“绿色低碳发展编”篇章结构的基础上,具体条文的编纂须将“提取公因式”作为基本的立法技术。由于环境法律进化的动量是永恒的,这决定了环境法典编纂“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不仅需要对既有制度规则的立法经验进行归纳总结,还应当与复杂现实保持密切关联,摆脱绝对形式化的走向而趋向于实质化的法律要素分析,明确基本法律概念的价值偏载、共性法律规则的相对表达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类型厘清(图1)。
首先,法律概念是对各类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进行抽象概括、在法律活动中得以具体适用的规范性范畴,在体系中极为重要。由于“绿色低碳发展编”旨在规范复杂多变、利益多元的生产生活,这要求立法者对法律概念的逻辑推演不能完全取代价值承载,“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必须考虑所建构的法律概念是否兼具逻辑自洽与价值功能的双重意义。因此,“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法律概念应当具有形式理性,以继承、移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既有成熟的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等法律概念为基本准则,以可以实现静态客观规律与动态主观行为向法律制度形式的转化为选择标准,以此彰显环境法的形式偏好。同时,“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法律概念还须具有价值理性,以革新既有法律概念与创造新兴法律概念为补充方式。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保障是一个新兴命题,具有新的法律价值和客观需要,应当以“革新”的方式对既有成熟的法律概念进行承载内容与价值的取舍,甚至可以通过对概念形式表达的适度调整以产生新的概念内涵与规范意义,且在穷尽既有法律概念仍有必要的情况下创造新兴的法律概念,使事实概念的实然价值走向法律概念的应然价值,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概念的规范性、科学性与开放性。
其次,法律规范是法律概念以外最基本的结构单位,环境法典编纂应当根据规范的设置目的、设置规则、客体特性来选择表现形式与承载内容。第一,在规范表现形式上,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追求的是通过尽量“清洁化、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实现低碳化,该法律目标对应的是一种以柔性为主、刚性为辅的规范逻辑,需要将倡导性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与强制性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分别分配在“适合引导行政相对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规范空间与“需要强制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规范空间中。第二,在规范承载内容上,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可划分为价值目标条款、领域事项条款与行为责任条款三大类。价值目标条款是对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理念作直接表述或间接规定的法律规范,可细分为“绿色低碳发展定义、法律目标、方针战略、基本原则”等宏观目标条款和“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绿色低碳发展各领域的定义与目标原则”等中观目标条款。领域事项条款是对绿色低碳发展各领域划分事项并形塑制度、作详尽规定的条款,每个条文都坚持一般性的认识视角,对各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关系展开描述,需要符合内容间隔性与形式体系性的要求。行为责任条款则是保障绿色低碳发展领域事项条款有效实施的规范,通过共通性法律责任的筛选与比较,明确在“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行政责任章”中的责任类型与追责方式有哪些,再根据惩罚、补偿和预防的功能面向,对责任类型进行合理地编排与配置。
此外,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统合基础,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归纳组合必须结合法律关系的反向还原。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的出场必然是混乱的,对法律关系的直观厘清可以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之间的有机组合提供一定的逻辑框架。依照法律对社会关系作用的本质,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关系面向生态环境的资源属性,通过优化“人—自然资源—人”的利用结构来推动实现自然资源与生产力之间的协同发展,最终指向经济可持续发展。依照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作用方式(以职能为表征)来对法律关系进一步类型化,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关系可以划分为秩序、给付、征收与规划四类行政法律关系:秩序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经济环节设置清洁化、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事前规制、事后惩罚与救济措施的制度规则,行政相对人则负有相应的守法义务;给付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需要承担环境改善、低碳技术供给、绿色低碳奖励激励以及财政支持等履行给付义务,行政相对人则具有相应的受益请求权;征收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对资源使用、低碳控制相关的税与费的行政征收权以及相对人的缴纳义务;规划行政法律关系则是指行政机关面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未来趋势所制定的产业结构、空间格局、生产生活方式等专门制度性方案而形成的多方持续关系。
(三)“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外部协调
1.与其他编的有效衔接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法典》(建议稿)编纂研究形成了“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的体例结构。在实体法层面,“绿色低碳发展编”与“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的衔接应当是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进程中的重点问题。“绿色低碳发展编”面向的是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的侧重方向不同。“绿色低碳发展编”并未拘泥于以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为理念的第一代与第二代环境法,而是结合“双碳”目标将环境立法进程向前推进,坚持从“绿色保值”到“绿色增值”的制度逻辑演进,以此与“负的填平”之“污染控制编”、“正的保持”之“自然生态保护编”建立有效衔接,达致整体性、全局性的综合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与“污染控制编”的衔接上,两编可以在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上进行制度规则沟通。“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第三章绿色流通中可以专设“生产者延伸责任、废物强制回收机制、废物回收体系、循环利用国家标准、工业废物的循环利用、建筑废物的循环利用、废塑料制品的循环利用、生活垃圾的循环利用”等制度条款,从产生的角度来规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问题,而“污染控制编”则可以从排放的角度进行规制。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与“自然生态保护编”的衔接上,两编可以在碳汇能力建设上进行法律规则补足。“绿色低碳发展编”可以在第六章气候变化应对中从市场经济角度专设碳汇能力建设条款,“自然生态保护编”则可以从生态保护角度建构碳汇能力保障的制度条款。
2.与既有单行法的横向协调
环境法典遵循的“适度法典化”模式决定了“绿色低碳发展编”是由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中基础性、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所构成,更为具体、灵活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则留置在既有单行法中,以此在统摄相关单行法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前提下,理顺绿色低碳发展执法规则体系和司法裁判规则,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绿色低碳发展治理事务。从形式层面看,既有单行法在调整对象上应当与“绿色低碳发展编”基本一样,但在保护方式、制度措施上应当存在递增,以此细化和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编”确立的法律规范。因此,环境法典要尽可能通过概括性的制度条款将效力认定问题留给单行法规定。从内容层面看,既有单行法要受“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规范体系、表达形式、制度规则和救济机制的限制,通过及时更新规范内容的方式进行对应性修正,以减少与环境法典内容的重复或冲突。从衔接规范看,环境法典需要设置单行法规范的联通窗口,充分利用环境法典中的行为规范(违法性)与单行法中管制标准、法律责任(过错要件)之间的对等与互补关系,通过引致条款概括性地允许单行法对民事损害赔偿、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协调方案作出具体安排,以此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在秩序层面的安定性与协同性。
3.与待出台法律的纵向协作
“绿色低碳发展编”有望“反哺”已经写入立法规划或正处在立法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综合利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单行法律,实现“改革于法有据”。由于目前上述单行法还处于立法过程中,对于那些属于绿色低碳发展领域但尚未规定、属于上述待出台的单行法调整领域且不具有普遍性的特殊规则,可以由待出台的单行法进行详细规定与制度补充。而环境法典编纂既可以为单行法具体规范的设计提供经验,又可以明晰各单行法与环境法典之间的规则分配,为环境法典与上述单行法形成更为紧密的协同提前打好基础,为未来环境法典实施中的秩序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做好准备。
四、结语
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话语内嵌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从经济体系绿色低碳转型的时代命题出发,为推进国家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指引。于秩序论层面,绿色低碳发展需要环境法提供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标准、以系统性构造为制度指引的法治保障,而环境法典可以夯实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的基础地位并进行系统整合。于方法论层面,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入典须以“绿色低碳发展编”为核心,在厘清基本范畴的前提下明晰内外逻辑,构筑适度周延的法律体系。至于“绿色低碳发展编”微观上对相关立法资源的选择,则需要分门别类地针对具体制度展开内容研究,这正是未来有待深化的研究方向。
注:封面图片源于vcg.com
华中大社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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